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申请执行罗松平、黄秀雪案通知书 (2019)粤06执恢72号 原案号(2018)粤06执12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10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660317M。
负责人:罗天。
委托代理人:伍穗生,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凌,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罗松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秀雪,女,汉族。 一、案件由来: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申请执行罗松平、黄秀雪纠纷贷款纠纷二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151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清偿贷款本金674499.91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12940元、仲裁费11739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罗松平名下的抵押物即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新干线盐步地段XXX花园XXX房的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罗松平、黄秀雪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687439.91元,本案申请执行费9274元未交纳。执行案号:(2018)粤06执1237号。 另,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151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清偿贷款本金488124.91及利息、罚息、律师费11360元、仲裁费10319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罗松平名下的抵押物即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新干线盐步地段XXX花园XXX房的房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罗松平、黄秀雪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499484.91元,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7392元未交纳。执行案号:(2018)粤06执1238号。 上述两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二、执行内容: 申请执行的金额为687439.91元,本案申请执行费9274元。 三、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罗松平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新干线盐步地段XXX花园XXX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2××31,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XXX号);以及罗松平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新干线盐步地段XXX花园XXX房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2××25,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XXX号)。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另,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五、处理意见: 被执行人已还清两案的欠款,执行费已缴纳,解除查封后,本案可以和解并履行完毕结案。 执行员 蔡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