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1248号
申请执行人:赵慧,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执行人:尹自力,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执行人赵慧与被执行人尹自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皖1302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96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车辆信息、无债券数据。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办事处汴河村谢家组4-1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执124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玉
人民陪审员 沈艳芳
人民陪审员 谢万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立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