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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3执2386号

伙补牛日与何铁牛、宋庆云、朱炳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伙补牛日;何铁牛;宋庆云;朱炳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13执2386号

申请执行人:伙补牛日,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执行人:何铁牛,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宋庆云,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朱炳忠,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执行伙补牛日与何铁牛、宋庆云、朱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铁牛、宋庆云、朱炳忠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铁牛、宋庆云、朱炳忠存款人民币1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莘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413执2386号

申请执行人:伙补牛日,男,1968年6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6806174619,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倮格乡拉堡村5组15号。

被执行人:何铁牛,男,1973年3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3036219,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亲亲家园1幢甲单元1801室。

被执行人:宋庆云,男,1979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910017116,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花山村委许家沟四号。

被执行人:朱炳忠,男,1971年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0211441X,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西路88号。本院在执行伙补牛日与何铁牛、宋庆云、朱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铁牛、宋庆云、朱炳忠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铁牛、宋庆云、朱炳忠存款人民币1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O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