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建民,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钟修民,男,汉族,1983年8月1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79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钟修民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钟修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的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反馈无企业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向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6567.42元,截至2019年6月1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6567.4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光华
审 判 员 范勇军
审 判 员 凌慧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陈衍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