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2执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帅新华,主任。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福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昆仑大道88号金桥停车场内C3栋13号房。 法定代表人曹安江,负责人。 第三人卢昌成,男,1986年5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路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桂1022行审112号行政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卢昌成系桂A×××××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理应与被执行人连带承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请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书。桂A×××××车辆挂靠在被执行人名下,实际车主系第三人。挂靠合同书明确规定第三人向被执行人缴纳挂靠车辆管理费,挂靠期间第三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民事、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
裁定如下: 一、追加卢昌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卢昌成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款2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2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德教
审判员 黄 权
审判员 何吉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安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