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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4民初3726号

陈丹、马春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1-09-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丹;马春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3726号

申请人:马某某,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

申请人:陈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某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名下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某某为防止被申请人陈某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保障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名下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强  审   判   员   贺洪武  审   判   员   贺洪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娜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