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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4民初2139号

陈敏与张荣学、张庆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敏;张荣学;张庆兰;苗华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4民初2139号

原告:陈敏,女,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龙、杨涛,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荣学,男,汉族,50岁,住泗县开发区。

被告:张庆兰,女,汉族,70岁,住泗县。

被告:苗华珍,女,汉族,50岁,住泗县。

原告陈敏与被告张荣学、张庆兰、苗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敏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荣学、张庆兰、苗华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敏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回对被告张荣学、张庆兰、苗华珍的起诉。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