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4民初2139号
原告:陈敏,女,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龙、杨涛,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荣学,男,汉族,50岁,住泗县开发区。
被告:张庆兰,女,汉族,70岁,住泗县。
被告:苗华珍,女,汉族,50岁,住泗县。
原告陈敏与被告张荣学、张庆兰、苗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敏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荣学、张庆兰、苗华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敏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回对被告张荣学、张庆兰、苗华珍的起诉。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