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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5执543号之三

杨宽弟、刘铁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10-27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宽弟;刘铁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25执5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杨宽弟,女,1967年10月2日生,住大城县。 被执行人刘铁刚,男,195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5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铁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铁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铁刚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4534012100130252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37.2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德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玉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