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432民初670号原告王晓盼,男,199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广平县村民,现住。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文堂,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广平县村民,现住。
原告王晓盼与被告韩文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盼的委托代理人梁海燕、被告韩文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晓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394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韩文堂承包了天津中海油1号楼1-7层消防工程。2015年3月至6月,原告等二十多人跟随韩文堂干活,记工员是王某和尚朝振。2015年腊月三十,在韩文堂家由工人、王某、韩文堂等对账,确认王晓盼23.8个工,每天130元,工资共计3094元,后经多次催要,截止到2018年韩文堂又支付了700元,仍欠原告工资2394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韩文堂辩称,这是2015年的事,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我和原告之间没有雇佣关系,我是把活给了郝某了,所有的事我就对郝某,钱也都给郝某了。
经审理查明,2015年韩文堂承包了天津中海油1号楼1-7层消防工程,被告韩文堂欲将该消防工程转包给同村的郝某。2015年3月7日(正月十七)郝某带领原告在内的二十余人到达工作地点,郝某因故不予承接该消防工程。被告韩文堂随与郝某及众农民工协商,工人留下来工作,工资由被告韩文堂支付,并分别与每位农民工约定了日工资数额。其中与原告王晓盼约定日工资为130元。工至原告离开工地,被告韩文堂未与原告等人结算工资。2016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十二)众农民工在韩文堂家中由王某和尚朝振根据每人的工作天数及约定的日工资数额计算出每人的工资数额,再扣除工作期间预支的数额,计算出每名农民工的具体工资金额后,将所欠工资明细单交于被告韩文堂(期间一农民工用手机对明细单进行了拍照),其中原告王晓盼工作23.8天,被告欠原告王晓盼工资共计3094元(23.8天×1300元/天),韩文堂未提出异议,当即支付17000元,由在场的农民工按比例领取,其中原告王晓盼分到500元。2017年1月27日(除夕),原告等农民工再次聚集到被告韩文堂家讨要工资,韩文堂又给付20000元,由在场的农民工按比例领取,其中原告王晓盼领到200元。剩余2394元(3094元-700元)至今未予支付,致使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数额明细单照片光盘及复印件、韩文堂支付部分工资分发记录、证人郝某和王某的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工资数额明细单照片光盘及复印件、韩文堂支付部分工资分发记录、证人郝某和王某的证言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工作,拖欠原告工资2394元至今未予支付的事实足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39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虽发生在2015年,但原告等人每年都向被告讨要工资,每次向被告讨要所欠工资都使诉讼时效产生中断,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故对被告称原告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不能提供其将天津中海油1号楼1-7层消防工程转包给郝某的证据,故对被告辩称其和原告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其是把活给了郝某了,所有的事就对郝某,钱也都给郝某了的辩解不予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文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晓盼工资款2394元。
二、驳回原告王晓盼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韩文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书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佳佳
书记员李小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