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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28执保100号

安小超、刘娟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当事人
安小超;刘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28执保100号 申请执行人安小超,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高阳县。 委托代理人郭曙光,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刘娟,地址高阳县。 申请执行人安小超与被执行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8)冀0628民初12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小超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娟偿还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款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娟在账号为内的存款0.0、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