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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8执1989号

河南壹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岳恒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强制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壹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岳恒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8执198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壹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环路**。

法定代表人:柴少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岳恒杰,男,汉族,1982年2月27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符草楼镇岳油坊村。本院在执行河南壹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岳恒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民初48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岳恒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岳恒杰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霄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