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281民初1162号
原告:王德,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田间,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未到庭)原告王德诉被告田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6日,被告通过介绍人韦某、中间人曹某在原告手中借款100,000元,后还给被告40,000元,剩余40,000元,原告所称索要被告未给付。被告田间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6日,被告田间通过韦某、曹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转账及现金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德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中间人曹某,借款人田间分别签字按指纹。事后,被告田间陆续偿还原告60,000元,尚欠原告4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证人韦某、曹某证言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被告未提出反驳意见及反驳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田间向原告王德借款,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希凤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田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田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德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田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敏
人民陪审员 高英梅
人民陪审员 李国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