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1民初2762号
原告:庄春星,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田融,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庄春星与被告郑田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钟金仁
人民陪审员 严孟忠
人民陪审员 郑龙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