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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81民初2762号

庄春星与郑田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庄春星;郑田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1民初2762号

原告:庄春星,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田融,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庄春星与被告郑田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钟金仁

人民陪审员  严孟忠

人民陪审员  郑龙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