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执3067号 申请执行人潘玲娟,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执行人于军翔,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东阳市露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龚淑娟。 原告潘玲娟、于军翔与被告人东阳市露欣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的(2018)浙0783民初3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玲娟、于军翔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83执306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玲娟、于军翔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金永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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