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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3民初1003号

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韩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韩万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03民初1003号

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娄山路**维多利亚海湾**楼****。

法定代表人:王亚楠,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仁军,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万青,男,1982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告韩万青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649.4元及利息132.9元;(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5日,出借人解长兴、被告通过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达飞公司)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达飞移动支付注册服务协议》,在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若双方无异议,则额度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协议还约定出借人解长兴发放借款和被告还款都是通过授权达飞公司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来完成。被告通过操作“达飞移动支付”APP在借款可用额度范围内自由搭配借款并还款。协议同时还约定了利息,服务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的陈述和保证,违约责任,债权转让,纠纷解决等事项。协议签订后,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1月26日,出借人解长兴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被告支付借款30000元,已还本金350.6元,尚欠本金29649.4元。借款到期后,达飞公司协助出借人解长兴多次找被告或委托他人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及利息、违约金等损失,但被告至今没有足额偿还欠款。2019年1月28日,出借人解长兴、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解长兴将该笔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等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成为上述债权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债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协议签订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循环借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送达方式,丙方达飞公司以邮寄方式和短信向被告通知了该债权转让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循环借款协议》、《达飞移动支付注册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且没有及时归还款项,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循环借款协议》及《达飞移动支付注册服务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秦皇岛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韩万青辩称,1、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判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从不认识原告,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原告没向被告提供过贷款;2、在2014年被告通过达飞公司保定公司的客户经理徐艳秋在达飞公司办理借款手续,当时约定的是月息1分2,但是后来被告偿还借款时发现,被告偿还的利息达到了月息3分6,在此期间达飞公司要被告回款的银行多次出现不明原因,无法偿还,被告认为这是达飞公司在故意制造被告违约,以收取违约金,达飞公司的行为符合套路贷的表现形式,在2018年被告发现达飞公司的利息高达了月息5分,因利息过高,属于高利贷,故被告没有按时偿还;3、被告并不认识原告诉状中所称的解长兴,被告的借款是由达飞公司提供,在被告签字后达飞公司没有把合同交由被告保存一份,理由是当时达飞公司说,交公司盖章,把合同全部拿走;4、被告并不认可原告诉状中所称的解长兴将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也没有收到过任何的书面通知;5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但是根据原告起诉状内容来判断本案属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首先要确认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而后在提起这个诉讼,现在原告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为一个诉讼,应该分开。最后我希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5日,被告韩万青(甲方,借款人)与解长兴(乙方,出借人)、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循环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借款人):韩万青,丙方: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飞公司)。鉴于:1、甲方有一定的资金需求。2、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循环借款。3、丙方为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搭建一个安全、透明、便捷的网络借款交易平台“达飞移动支付”,丙方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为借款人提供借款咨询、借款评估、借款方案设计、借款资金推荐及借款管理等服务。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循环借款:1、甲方可申请借款的最高金额(以下称最高借款额度)为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乙方有权随时调整甲方的最高借款额度(包括调增和调减)。甲方最高借款额度内单笔借款的金额以乙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甲方专用账户汇款记录和凭证为准。2、本协议所称循环借款是指由甲方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借款申请条件,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在乙方给予的借款额度有效期内自行搭配每次使用的金额,随借随还、循环使用,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第二条申请借款方式:甲方需填写借款申请表,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对甲方进行信用评估,甲方的信用情况经乙方确认同意的,丙方将为甲方开通“达飞移动支付”的账户。甲方借款需下载并安装“达飞移动支付”客户端后,甲方即可通过该客户端进行每次借款申请、还款申请等事项的操作。第三条借款额度有效期:1、借款额度有效期(以下称“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2、在额度有效期届满时,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3、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若甲乙双方无异议,则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但乙方有权在额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对甲方再次进行信用评估,乙方有权根据再次进行的信用评估结果调整甲方的借款额度。4、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甲方专用账户收到单笔借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但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自款项汇入甲方专用账户之日起90个自然日),且任何一笔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第五条借款发放和支付:1、乙方发放借款系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完成。甲方申请单笔借款后,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借款申请审核通过的,丙方将根据乙方授权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放款;……3、预期收益率:乙方发放借款后可能享有的预期收益率为3%/月。第六条甲方专用账户:甲方用于接受借款及还款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韩万青,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保定市朝阳支行,开户账号:62×××79。第七条还款:1、甲方还款系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将其专用账户中的款项扣划至乙方账户中得以实现。2、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应还款项自借款金额存入甲方专用账户之日起按日计算。……5、每月应还款项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还款项=逾期违约本金+服务费+预期收益。每单笔借款90日期限到期应偿还的全部款项计算方式为:全部款项=逾期违约金+服务费+预期收益+借款本金。……第十二条违约规定:1、若甲方按本合同按时足额偿还每月应还款项,视为违约,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从每月应还款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每日按照每单笔每月应还款项的1%支付逾期违约金。(每月单独计算)2、若甲方未能在单笔借款到期日偿还全部款项的,亦视为违约,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每日按照每单笔逾期借款剩余本金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该笔借款应还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3、若因甲方原因在借款额度内单笔借款期限超过90日或未能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偿还全部款项的,则按本条第1、第2款合并执行。第十三条通知:1、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发出。除另有约定外,各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丙方就本协议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按本协议记载的或按甲方以书面通知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2、甲方应于下列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提供更新后的信息给丙方(包含但不限于):本人、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变更,若因甲方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造成丙方调查及诉讼费用的由甲方承担。第十六条纠纷解决:如果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执,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按下列第2项方式解决:1、向秦皇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有出借人解长兴、被告韩万青签字及捺印,有达飞公司加盖公章。原告另向本院提交《达飞移动注册支付协议》原件一份,协议约定被告自愿授权被告在达飞移动支付按服务流程进行相关操作后,达飞移动支付即向第三方发出支付或划扣相应款项的指令;同时在符合某种条件或状态时,划扣被告账户中的相应款项。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1月26日,被告指定账户收到借款本金30000元。 2019年1月28日,出借人解长兴与原告博泽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转让方):解长兴,乙方(受让方):博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向转让其对借款人韩万青(详情见债权转让附表)拥有的全部债权,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其对借款人韩万青享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罚息、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的债权(以下统称目标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并附债权转让附表。该债权转让合同对被告韩万青进行了送达。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本金350.6元,已偿还利息1192.5元,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金额为29649.4元。原告主张自2018年3月11日起以29649.4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韩万青与出借人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出借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韩万青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韩万青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与出借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该债权转让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出借人即债权人转让权利,并通知了债务人被告应向债务的承让人即本案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博泽公司要求被告韩万青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万青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的主张,故应按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被告已偿还利息的数额,因双方对还款金额性质未明确进行约定,被告已还款数额应优先在利息中予以扣除。原告主张利息自2018年3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韩万青应偿还原告博泽公司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韩万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649.4元,并以29649.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由被告韩万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卓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