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执9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三号院。负责人赵贤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汉油田科瑞德石油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卓丹,该公司董事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与江汉油田科瑞德石油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5日作出的(2018)津仲裁字第58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汉油田科瑞德石油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统筹执行需要,经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仲裁委员会(2018)津仲裁字第587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