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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02执4965号

毛爱琴、程景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09-27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爱琴;程景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4965号

申请执行人:毛爱琴,女,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程景若,女,汉族,1967年7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毛爱琴与被执行人程景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534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程景若偿还申请人毛爱琴借款100000元,承担利息50000元,合计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景若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毛爱琴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爱琴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702执49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