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4965号
申请执行人:毛爱琴,女,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程景若,女,汉族,1967年7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毛爱琴与被执行人程景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534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程景若偿还申请人毛爱琴借款100000元,承担利息50000元,合计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景若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毛爱琴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爱琴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702执49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