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04执1618号
申请执行人:吕占生,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解放五街**1门**。
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
法定代表人:廖福兴,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齐峰,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哈萨尔图区布泌街永兴巷**2门**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占生与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齐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黑0104执16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