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茹国粹,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桃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89135270D。 法定代表人茹建枫。 被执行人茹建枫,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邵亚娟,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申请执行人茹国粹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茹建枫、邵亚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3民初10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茹国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茹国粹代偿款293993.14元,及该款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执行人茹建枫、邵亚娟对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份额的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应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48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茹建枫、邵亚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茹建枫、邵亚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茹建枫、邵亚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茹建枫、邵亚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绍兴柯桥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茹建枫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邵亚娟履行5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邵亚娟的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茹建枫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茹建枫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枫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茹建枫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茹国粹,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3执8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王炳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