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9)浙0602执1432号之二 被罚款人李国祥,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于歌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光诺进出口有限公司、李国祥、高红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拒不申报财产,使本案难以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李国祥罚款1000元,限于2019年6月25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