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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801执恢806号

新疆佩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周戈、高健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
当事人
新疆佩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周戈;高健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801执恢80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佩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戈,男,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高健铭,男,汉族,住新疆昌吉市。申请执行人新疆佩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戈、高健铭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作出的(2016)新民再3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306000元,执行费4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高健铭名下房产予以查封、冻结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处理流拍价187595抵给申请人,剩余案件款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新2801执恢8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杰斌

审  判  员   杨新宇

审  判  员   陈 杰二 0 一 九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朱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