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2执1402号
被执行人:冯阳阳,男性,1990年12月30出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与冯阳阳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长葛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8)豫108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阳阳的银行存款本金3000元(利息及其他另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