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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2执1402号

冯阳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11-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冯阳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2执1402号

被执行人:冯阳阳,男性,1990年12月30出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与冯阳阳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长葛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8)豫108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阳阳的银行存款本金3000元(利息及其他另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