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8977号-1
申请人: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03488738,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陶城村河口。
法定代表人:姜龙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菲,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6409XT,住所地南京市大光路**华东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隆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巴益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蒋磊君
书 记 员 孔晓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