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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1执51号之一

陈卫江诉田春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卫江;田春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卫江,男,汉族,1969年11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田春付,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陈卫江与田春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春付已于2018年11月27日去世,系在本案执行立案前死亡。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3月19日二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田春付在银行的存款为40元,该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未冻结未扣划;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工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根军

审判员  王江丽

审判员  王学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兴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