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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51民初3844号

易元平与刘传福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易元平;刘传福;李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1民初3844号

原告:易元平,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刘传福,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李冬梅,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元平与被告刘传福、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元平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元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元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元平负担。

审判员 朱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