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1民初3844号
原告:易元平,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刘传福,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李冬梅,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元平与被告刘传福、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元平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元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元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元平负担。
审判员 朱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