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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025执99号

新源县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傅建发、吴继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新源县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傅建发;吴继刚;何刚;谢远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4025执99号

申请执行人:新源县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劳动街林场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傅建发,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新源县。

被执行人:吴继刚,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新源县。

被执行人:何刚,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新源县。

被执行人:谢远红,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新源县。 本院在执行新源县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傅建发、吴继刚、何刚、谢远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经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限制了消费,但因冻结的数额不能足额偿付申请人谢春梅的申请案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新4025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红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吾尔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