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4025执99号
申请执行人:新源县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劳动街林场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傅建发,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新源县。
被执行人:吴继刚,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新源县。
被执行人:何刚,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新源县。
被执行人:谢远红,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新源县。 本院在执行新源县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傅建发、吴继刚、何刚、谢远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经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限制了消费,但因冻结的数额不能足额偿付申请人谢春梅的申请案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新4025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红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吾尔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