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271执1462号

陆建设、刘玉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建设;刘玉田;吴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执1462号

申请人:陆建设,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铁路局嘉峪关机务段职工,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刘玉田,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吴建军,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嘉峪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建设与被执行人刘玉田、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玉田、吴建军于2019年6月份开始,每月支付1500元到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执14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张建忠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