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302执10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郑直,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王伟,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郑直与被执行人王伟民间借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皖13民终3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郑直537149.00元。因被执行人王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郑直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无公司注册信息。3、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伟名下号牌号码为皖L×××**的宝马牌小型汽车(已作出裁定要求被执行人交付至本院,被执行人未履行)。4、本院到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拟进行拍卖)。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已受偿57528.26元,未受偿479620.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3民终3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经一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李建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建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