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327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努提伯克·祖哈拉依,男,哈萨克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哈吉木汗·哈那提,男,哈萨克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疆吉木萨尔县。申请执行人努提伯克·祖哈拉依与被执行人哈吉木汗·哈那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7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努提伯克·祖哈拉依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哈吉木汗·哈那提广告方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努提伯克·祖哈拉依羊款4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8元,另交本案执行费506元,合计407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哈吉木汗?哈那提的财产状况,向有关金融、车辆管理、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哈吉木汗?哈那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 国 山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阿力木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海 拉 提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