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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03执1330号

陈福军、翟法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福军;翟法璋;朱立明;翟东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03执1330号 申请执行人陈福军,男,汉族,1981年2月26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翟法璋,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朱立明,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翟东阳,男,汉族,1980年2月22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寒亭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鲁0703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福军与被执行人翟法璋、朱立明、翟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3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翟法璋、朱立明、翟东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传统查控方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操作。 4、2019年6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陈福军,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翟法璋、朱立明、翟东阳,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翟法璋、朱立明、翟东阳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约谈申请执行人陈福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703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俊

审判员 吉延东

审判员 刘磊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洪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