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116民初7760号

张志豪与张李豪,韩香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11-0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志豪;张李豪;韩香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7760号原告张志豪。被告张李豪。第三人张更水。第三人韩香玲。 原告张志豪与被告张李豪及第三人张更水、韩香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张志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及车位;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系兄弟关系,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西安市发展,在经济富裕的情况下于2013年通过私人关系购买了涉案房屋。因当时其名下有房屋,就与被告协商以被告名义购买了诉争房屋。涉案房款实际均为其交付。后因被告夫妻经常吵闹,不孝敬老人,严重伤害了亲属之间的感情。故诉于本院,坚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房屋的前提应该是诉争房屋的权属系原告所有。从本案原告提交内部认购协议书、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收款收据来看,买受人均为被告张李豪。在诉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原告应当先进行确权,其直接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及车位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就原告起诉的内容虽经本院释明,原告仍然坚持其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1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爱茹 

二O一九年六月 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丹丹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