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30民初603号
原告:张明登,男,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XX县XX乡XX村****人,现住XX省XX县XX里**楼****,个体户。
被告:张晓华,男,1979年5月31日生,汉族,XX省XX市XX区XX路X号XX厂集体户,,现住XX市**XX路XX生活区**楼**
被告:张新民,男,194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家属区XX巷**。系张晓华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开师,芮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陈蓉,女,194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新民妻子,张晓华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女,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XX县XX东街****楼****,系陈蓉女儿。
原告张明登与被告张晓华、张新民、陈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 晔
人民陪审员 薛宋杰
人民陪审员 高敏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党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