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81执1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厉辉(曾用名历辉),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陈永军,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方在兵,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经理,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汪淑红,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厉辉与被执行人方在兵、汪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方在兵、汪淑红在银行等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在兵、汪淑红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