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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执949号

山西五丰养殖种植育种有限公司、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五丰养殖种植育种有限公司;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执94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五丰养殖种植育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绿果路**果树场内。法定代表人郭祯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打靶堤**。法定代表人朱锦前,该公司总经理。山西五丰养殖种植育种有限公司与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并仲裁字第58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西五丰养殖种植育种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康地饲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为统筹执行需要,经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太原仲裁委员会(2017)并仲裁字第581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