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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执1192号之一

李国然、刘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1-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国然;刘向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6执1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国然,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滑县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刘向阳,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滑县村民,住该村。李国然申请执行刘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向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向阳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的哈弗牌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向阳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的哈弗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藏匿,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靳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