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周学林,女,汉族,1952年12月2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申请执行人罗宏润,男,汉族,1951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王子云,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申请执行人王淑红,女,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学林、罗宏润与被执行人王子云、王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学林、罗宏润依据生效的(2018)豫130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子云、王淑红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用。经本院审查,该案申请执行的依据即生效的(2018)豫130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限被告王子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周学林、罗宏润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周学林、罗宏润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执行依据中明确载明还款人为王子云,且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本案申请执行人周学林、罗宏润将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王淑红列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主体明显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2019)豫1302执97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周学林、罗宏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增华执行员 薛超庆执行员 范卫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