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执1863号 申请人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00754717884Q 住所:巴中市巴州区状元桥街346号 被执行人张勇,男性,汉族,生于1971年5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张勇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据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行审125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不动产、房产等部门信息,均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张勇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院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行审12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