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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91执保327号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安能(宜城)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安能(宜城)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襄阳市双佳印染有限公司;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枣阳安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王楠;王勇;黄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91执保327号

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

主要

负责人:李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文宏,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

申请人:安能(宜城)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宜城市燕京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楠,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襄阳市双佳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楠,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襄阳安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振华路**

法定代表人:王楠,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金秋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楠,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枣阳安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枣阳市南城西三环路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王楠,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王楠,男,194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

申请人:王勇,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

申请人:黄梅,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申请人安能(宜城)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襄阳市双佳印染有限公司、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枣阳安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王楠、王勇、黄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襄阳市双佳印染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48号(原399号)的1幢、2幢、3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樊城区**,土地证号:襄樊国用(2008)第330806003-5号]和4幢、5幢、6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樊城区700:樊城区**樊国用(2008)第330806003-5号]以及襄阳市双佳印染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的土地[面积为9603.3㎡,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樊国用(2008)第330806003-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襄阳市双佳印染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48号(原399号)的1幢、2幢、3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樊城区70043696号,:樊城区**8)第330806003-5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襄阳市双佳印染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48号(原399号)的4幢、5幢、6幢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樊城区70043697号,土地证号:襄樊:樊城区**06003-5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襄阳市双佳印染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的土地[面积为9603.3㎡,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樊国用(2008)第330806003-5号]。以上查封被申请人襄阳市双佳印染有限公司的财产总价值以不超过925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审 判 长 刘 桢

人民陪审员 刘 虹

人民陪审员 崔险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冉冉

书记员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