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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4民初732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4民初732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魁,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23日,住新疆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槐,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敏,男,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公民号码:510××××052538。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忠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