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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2689号

王命辉、李兴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命辉;李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2689号

申请执行人:王命辉,男,汉族,1962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李兴华,男,汉族,1984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1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兴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3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宏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