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602民初810号
原告:王海云,女,1960年2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原告:陈艳菊,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植善,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昆林,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处西侧中央商务区**地块。
法定代表人:汤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群,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覃建新。 原告王海云、陈艳菊诉被告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云、陈艳菊撤回对被告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云、陈艳菊撤回对被告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海云、陈艳菊负担。
审 判 员 方 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富林
书 记 员 苏兴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