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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执1133号之一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福建省南安市竞力家居有限公司、柳红亭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9-04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福建省南安市竞力家居有限公司;柳红亭;王春龙;王春海;赵培云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1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办事处南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9787919-2。

负责人:李伟斌,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阿兰,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竞力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办事处玉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24147XY。

法定代表人:胡著高。

被执行人:柳红亭,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被执行人:王春龙,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图强林业地区。

被执行人:王春海,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人:赵培云,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34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竞力家居有限公司、柳红亭、王春龙、王春海、赵培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竞力家居有限公司、柳红亭、王春龙、王春海、赵培云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47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20日尚欠人民币877525.7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何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借款本金人民币37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20日尚欠419504.5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何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22元、执行费人民币83397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竞力家居有限公司、柳红亭、王春龙、王春海、赵培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8年3月23日、2018年7月5日、2018年9月2日、2019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竞力家居有限公司、柳红亭、王春龙、王春海、赵培云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竞力家居有限公司、柳红亭、王春龙、王春海、赵培云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支付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已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竞力家居有限公司名下有址在福建省南安市XX办事处XX村的土地和房产,经本院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柳红亭名下有闽C×××××雪佛兰轿车,已查封,但因不知去向无法实施扣押以交付拍卖。除此之外,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2018年3月27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竞力家居有限公司、柳红亭、王春龙、王春海、赵培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竞力家居有限公司、柳红亭、王春龙、王春海、赵培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3.2019年4月20日,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竞力家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柳红亭、王春龙、王春海、赵培云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但因不知去向无法实施,后本院函请南安市公安局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4.2019年5月3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583民初341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文胜

代理

审判员  傅仰鹏

代理

审判员  尤松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