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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3549号

董卫立、赵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卫立;赵玉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03民终35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董卫立,男,汉族,1974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景亮,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玉兰,女,汉族,1962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照,男,汉族,1957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赵玉兰丈夫,特别授权。

上诉人董卫立与被上诉人赵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董卫立不服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230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董卫立共支付给赵玉兰6万元整。其中于本协议签字之日当庭支付1万元整,剩余5万元于2020年元月15号之前付清;

二、上述款项汇入赵玉兰丈夫何小照的洛阳银行建东路支行账户内,卡号为62×××46;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赵玉兰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9元,由董卫立承担。

四、若董卫立未能如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赵玉兰有权按照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230号判决申请执行。

五、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六、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