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25民初5274号
原告:李凤华,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茂文,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锋,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凤华与被告薛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茂文,被告薛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朝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凤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51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出租车出租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皖K×××××号车出租给被告,由被告管理和经营,租期为2年,租金为每年30000元。租赁期间,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皖K×××××号车转租给第三人韩少龙,韩少龙在使用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许和法受伤,许和法的各项损失经法院判决认定为270000元,该笔款原告支付70000元。另由于被告等未能赔偿许和法的损失,致使皖K×××××号车在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29日被安徽省阜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阜南出租分公司扣留,2019年4月29日许和法案件执行终结后,原告支出停车费5100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出租车出租合同》第六条的约定,上述两项损失应由被告向原告进行赔偿,如今,因被告拒不履行赔付义务,具状起诉。 被告薛锋辩称,本案的责任方应该是韩少龙,且事后原被告达成协议,就该起事故产生的损失不再有任何纠纷。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出租车出租合同》,出租人(甲方):李风华;承租人(乙方):薛锋。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自己的拥有车牌号为皖K×××××,发动机号:×××××,车架号LDEAA×××××,颜色为上绿下银色的东风悦达起亚出租车一辆出租给乙方使用、管理和经营。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合同的有效履行,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双方签订本合同。
二、本车的证件:行驶证、车辆购置税、保险卡、均由甲方提供。
三、乙方向甲方缴纳租车风险金贰万元,小写20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计利息。营运有效期内,乙方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甲方为维护自身利益,有权拿风险抵押金进行抵偿。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于当日前一次性向甲方纳当年租金叁万元,小写30000元,共计贰年。如不按时缴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出租车,另行转租。如乙方中途违约,应付甲方贰年租金60000元,小写60000元视为违约金。
四、租期内,乙方自己承担审车,管理费、保险、维修、保养及其他费用。
五、租期内,乙方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查处或造成交通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守法经营、自负盈亏。营运期间,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等。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做相应赔偿。
七、乙方驾驶出租车期间,因管理不当,造成车辆被盗,由乙方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驾驶不当,致使本人或乘客伤亡、残疾的,乙方及家属有责任和义务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及医院对伤者实施入道救治,除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外,由乙方承担肇事费用,营运期间,车辆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修理费用。
八、租车时间:从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O月8日止。
九、国家财政补助出租车的燃油费,均归甲方所有。
十、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管理部门的服务规范,如因交通事故或年度考核不合格,造成下一轮经营以不能顺延的(国家政策规定除外),乙方必须无条件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一、在租车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中途退车,如有违约,将支付贰年全额出租金作为违约金。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甲方签字:李凤华。电话:139××××9885,乙方签字:薛峰,电话:186××××5364。身份证号:412251986××××××××。2013年10月8号。 2015年6月,被告与韩少龙签订租车合同。被告将皖K×××××号小型轿车租给韩少龙经营。 2015年9月6日,韩少龙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03803号民事判决、(2018)皖1225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确定了韩少龙以及事故车辆登记车主安徽省阜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阜南出租分公司应赔偿事故中受害人的数额。韩少龙以及安徽省阜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阜南出租分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受害人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4月28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韩少龙作为丙方在阜南县人民法院达成协议:甲方于2013年10月8日将自己所有权车辆皖K×××××牌号出租车挂户在阜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阜南出租分公司名下租赁给乙方对外营运,2015年6月27日乙方将该车辆租赁给丙方,丙方在租期内于2015年9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许和法受伤的交通事故,关于第三方受害人许和法各项损失赔偿之事,一致协商后,签订本协议:
一、关于受害人许和法各项损失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为人民币总款270000.00元整,大写贰拾柒万元整。丙方负责人给付155000.00元整,大写壹拾伍万伍千元整。乙方负责给付45000.00元整,大写肆万伍千元整。甲方负责给付70000元整,大写柒万元整。
二、甲乙丙三方从此以后在法律上不可有任何纠纷和争议,共同一致,对协议第一项自愿认可。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法院存档一份,三方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或按手印生效。甲方:李风华;乙方:薛锋;丙方及丙方代理人:韩少龙。2019年4月28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出租车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本案中,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守法。经营,自负盈亏。营运期间,不得利用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等。如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应做相应赔偿。但双方于2019年4月28日达成协议,被告作出了相应赔偿,按照约定:原、被告以及韩少龙三方从此以后在法律上不可有任何纠纷和争议,共同一致,对协议第一项自愿认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原告作出承诺,在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处分自己的权利,对协议第一项自愿认可,无任何纠纷和争议,该承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作出承诺后,即应恪守信用,自觉受其约束。原告作出承诺后又诉请本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凤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9元,财产保全费771元,合计1610元,由原告李凤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亚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 平 (2019)皖1225民初5274号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