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302民初4105号
原告: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环宇国际广场4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朱存超,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琪(实习),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汴河东路安厦时代广场181号1#楼0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杨军,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军法律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的诉讼代理人赵君、刘妍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杨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法律顾问费44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1日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法律服务,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法律顾问费4000元。签订合同时是杨军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19年2月份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磊。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仅支付了一个月的法律顾问费用4000元,由于被告公司内部管理等其他问题,被告至今尚欠44000元法律顾问费用没有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经济利益,故诉讼来院,请求处理。 被告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述称。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日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每月的法律服务费为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一个月的法律服务费4000元,尚欠法律服务费44000元未给付。另查明,第三人杨军系签订合同时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4月1日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履行合同的义务后被告应按合同履行给付法律服务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法律服务费44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44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宿州市璀璨夺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6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为:农行城中支行,账号为:12×××75-608。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并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手续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久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悦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