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执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蒋鹏程,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钱国民,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秀洲区。 申请执行人蒋鹏程与被执行人钱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02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鹏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鹏程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02执137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鲍玉庆 执行员 夏正银 执行员 朱 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益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