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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02执137号之一

蒋鹏程、钱国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鹏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执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蒋鹏程,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钱国民,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秀洲区。 申请执行人蒋鹏程与被执行人钱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02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鹏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鹏程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02执137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鲍玉庆 执行员  夏正银 执行员  朱 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益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