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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1执109号

天津祥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亚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天津祥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亚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1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祥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梨园头。

法定代表人:王玉锁,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亚欣,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祥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亚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500000元、利息及罚息733750元(利息及罚息截止2018年5月31日),并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利息和罚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34718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至今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期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执行决定书;于2019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网络银行、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保全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陈亚欣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城厢东路与××交口西南××楼中××、××、××、××、××、××、××、××、××号房屋,因上述房屋存在抵押权及其他关联房屋被另外债权人首轮查封等情况,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上述执行过程中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田宝坤

审判员  王俊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