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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2执39号之二

张传志、阜阳市新杰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张传志;阜阳市新杰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传志,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新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古楼办事处人民路双龙桥西敬贤山庄8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4W2703。

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传志与阜阳市新杰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411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阜阳市新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前支付给原告张传志投资款及利润人民币1600000元整,原告以后对该合伙利润不再向任何人主张权利,其中1300000元转入张传志指定账户(开户行:颍淮农商银行,账号:62×××19,户名:张健),另外300000元转入张龙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被告杨杰负责监督上述款项履行到位。调解书生效后,因阜阳市新杰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张传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和传票;向申请执行人邮寄财产举证通知书。2、2019年1月15日、4月15日、6月8日三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阜阳市新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证劵、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查询反馈信回复被执行人阜阳市新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皖K×××××比亚迪牌车辆。3、2019年4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阜阳市新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皖K×××××比亚迪牌车辆,但未实际控制。4、2019年3月12日,通过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阜阳市新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信息回复被执行人阜阳市新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没有不动产信息登记。5、因被执行人阜阳市新杰商贸有限公司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杨杰高消费。6、2019年5月25日,被执行人阜阳市新杰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开联网发布。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彪

审判员 刘晨辉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