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24民初1726号
原告:张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美海。
被告:李飞。
原告张金诉被告张美海、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如下:被告张美海于2019年3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李飞提供了连带保证。借款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因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二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是否与刑事案件有关应由公安机关调查后再作处理。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勤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刘复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