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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4执1101号之三

陈守举与高正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守举;高正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04执1101号之三

申请人:陈守举,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高正新,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304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正新名下有车牌号为皖C×××××的钱江牌的摩托车一辆和车牌号为皖C×××××的中华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高正新名下车牌号为皖C×××××的钱江牌的摩托车一辆和车牌号为皖C×××××的中华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24个月)。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先明 来源:百度搜索“”